四川唯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唯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81民初2756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沐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唯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756151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四川唯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8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