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81民初2756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沐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唯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756151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四川唯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8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