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五队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五队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28民初4889号 原告: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北厝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五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飞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五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已与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五队有限责任公司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24元,减半收取计4412元,由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