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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121民初247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原告:***(***),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原告:***,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原告:***,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原告:***,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五原告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振虎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