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5397号
原告: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6号商鼎大厦2栋3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248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启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三台山龙井步行街4栋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CEXP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公司)与被告昆明启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平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启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项1132307.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132307.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承建工程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等均由被告承担;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期间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金46661.95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署《昆明金茂国际新城项目二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承接金茂国际新城二期消防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片区东部,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书面开工令为准,合同总金额为8778325.06元。”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5.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结算付款条件及比例: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7%。质保金:结算总金额的3%,质保期限及质保金退还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消防的操作规范,按约完成工程的施工。2024年9月30日案涉项目经昆明市呈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合格;后原被告双方对案涉项目进行结算,送审金为8771684.26元,审定金额为8720588.59元,扣除3%质保金261617.66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458970.93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26663.63元,现剩余工程款1132307.3元未付,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属于消防施工,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范畴,原告对承建工程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启平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已付工程款与案件事实不符,被告实际已付工程款为7337663.63元。原告所实施的案涉工程截至目前仍存在有未施工完成的项目。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明确约定“未经发包人的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进行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每发现一次·处,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每次·处5万元的违约金”,本案中,承包人未施工的点位多达近百项,根据上述约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近500万元的违约金,原、被告双方现仍在对工程的结算价款及违约金的扣款进行核算当中,尚未达到工程款的支付条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存在争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说理一并评述。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21年10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昆明金茂际新城项目二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承包金茂国际新城二期消防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区东部,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实际开工日以发包人发出的书面开工令为准,合同固定总价8778325.06元。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5.1条约定:(1)本工程无预付款。(2)经甲方、监理确认形象进度,逐月支付进度款,甲方按照审核完成的乙方单位的实际已完合格工程估值的75%支付乙方进度款;措施费随进度款一同支付,措施费支付金额=措施费总金额×月形象进度审定产值占合同实体造价占比×进度款支付比例。(3)本工程全部完工,经监理和甲方以及消防主管部门一次性验收合格,并获取消防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支付至实际产值的85%;(4)结算付款条件及比例: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7%;(5)质保金:结算总金额的3%,质保期限及质保金退还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5.1条约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自计量结果确认后第31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经承包人催告后30日内仍未支付,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次应付未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第25.2条约定:(9)未经发包人的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进行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每发现一次·处,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每次·处伍万元的违约金。(13)因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任何款项,发包人均有权自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以及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意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合同附件《栀云苑消防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载明:文件中所有涉及到违约金扣除或罚款的约定,扣除金额均不再返还,发包方有权在当月或下月进度款中扣除,或在最终结算时扣除。第1.1.22条约定:投标人一旦中标,则视投标人已将“招采任务书、工程规范”所涵盖的所有工作内容考虑在综合投标报价内,若承包人综合报价清单漏项,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于:相关工作内容未包含在综合投标报价中)拒绝或暂停相应施工。若承包人违反此规定,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一次性扣除违约金20000元,且此违约引起的其他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方有权采取第三方代工措施。第1.1.23条第三方代工约定:承包人在施工阶段进度、质量、与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关系协调等方面无法达到发包人书面要求(包含但不限于双方约定的工程节点计划、会议记录、约谈记录、整改通知单、工作联系单所约定的内容)两次,发包人有权剔除相关工作内容,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代工,实际发生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方有权收取实际发生费用的30%作为管理费(实际发生费用及管理费,在承包方合同款中扣除不再支付),且发包方有权根据相关条款进行工期滞后的违约处罚。且施工质量、验收及后期保修、维护等仍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提供一切所需的相关资料、证明、手续等。若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证明、手续,视为承包人违约,承担50000元违约金(可从最近一次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原告组织施工后,案涉项目于2024年9月30日经昆明市呈贡区住房和城乡建局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合格,项目已交付使用。2022年3月24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开具发票23张,金额合计8647776.9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37663.63元。双方一致认可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未全部完成施工。
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昆明金茂际新城项目二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经组织施工,案涉消防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针对双方争议的工程款数额,原、被告未完成最终结算,案涉消防工程为固定总价8778325.06元,双方一致认可变更签证部分金额为14715.11元且存在部分工程未施工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庭后对应扣减工程款核对情况如下:
被告主张扣款原告核对意见序号项目内容简述审定金额(元)1未施工扣除1抗震支吊架安装小于合同工程量-4,247.84认可2未施工扣除2A13地块地上公共卫生间因施工时现场尚未装修通风系统未安装-14,572.47认可3未施工扣除3A7地块室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未安装3套和室外消火栓未安装2套及管道-7,577.63认可4未施工扣除4室外水泵接合器未安装止回阀、安全阀-21,543.36认可5未施工扣除51、2、3、4、5、6、7、8、10、13#楼二层消防转管处取消排气阀-1,831.19认可6违约责任扣除相应措施费-1,085.04认可7违约责任未施工部分按零星工程招标与原合同价差-16,018.618违约责任扣除未施工部分30%管理费-9,611.169违约金5万/处未经发包人的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进行变更-250,000.0010一次性违约金2万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暂停相应施工-20,000.00双方对于未施工项目及对应金额无争议,该部分未施工工程应扣减工程款49772.49元。针对被告主张的未施工部分应扣除措施费1085.04元,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被告主张的未施工部分按零星工程招标与原合同差价16018.61元,该项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针对被告依据合同附件《栀云苑消防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工程概况及总体要求第1.1.23条主张的未施工部分应扣除30%的管理费,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在施工阶段存在施工不达标两次且由第三方代工的情形,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扣款主张不予支持。针对被告依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5.2条第九项主张的工程变更违约金250000元(50000元/处×5处),本案中,原告确实存在未全面施工的情况,但未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不等同于擅自对工程进行变更,被告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针对被告依据合同附件《栀云苑消防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工程概况及总体要求第1.1.22条主张的一次性违约金20000元,被告未充分举证证实承包人综合报价清单漏项并拒绝或暂停相应施工,被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工程总价应为8712752.42元(8778325.06-14715.11-49772.49-1085.04),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13706.22元(8712752.42×97%-7337663.63)。
针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对于工程款结算金额存在争议,工程款数额未能确定,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起算时间为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即2025年1月17日。
针对原告主张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46661.95元,原告未举证证实经甲方、监理确认形象进度的时间及具体计量金额,也未举证证实其已经向被告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及通知到达被告的时间等,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时间及金额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且原告确实存在未完成全部施工内容的情况,原告自身存在违约,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针对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涉消防工程属于房屋主体建筑的附属工程,其工程价值难以进行独立的评估或拍卖、变卖,且在分割后会影响主建筑使用功能,故案涉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或拍卖的工程,原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对其相应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启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13706.22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91元,由原告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46元,被告昆明启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7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启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附:审理法官联系方式
审理法官:***联系电话:0871-6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