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723民初284号
原告:丽江硕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MA6PAXW41Q。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被告: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春城时光花园(2-3号地块)2座19层19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江硕新商贸有限公司起诉来院,本院2023年3月2日受理后,于2023年4月6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自愿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江硕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4元,由原告丽江硕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