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丽江硕新商贸有限公司与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723民初284号 原告:丽江硕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MA6PAXW41Q。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 被告:金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春城时光花园(2-3号地块)2座19层19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江硕新商贸有限公司起诉来院,本院2023年3月2日受理后,于2023年4月6日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原告自愿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江硕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4元,由原告丽江硕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