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保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3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四川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TW6JX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国,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5日,住四川省平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银行存款100000元(实际冻结21698.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1执保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