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1财保34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3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申请人:四川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TW6JX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国,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5日,住四川省平武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中人民币1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人民币共计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保全费10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红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