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民初34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3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四川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4楼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TW6J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国,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5日,住四川省平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已将货款给付清结,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4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红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