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3民初3998号
原告:**,男,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高峰,女,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丽莎,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高峰与被告**增、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高峰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增、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计559元,由原告**、高峰承担。
审判员武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