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1553号
申请人:***,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3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1年2月4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