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1553号 申请人:***,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3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1年2月4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