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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诚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济南东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3056号 原告:济南市诚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杆南东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5269275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东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296号济南恒大龙***小区27号楼沿街商铺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14836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3号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5176680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市诚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健监理公司)与被告济南东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进**公司)、第三人**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健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恒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健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恒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健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东进**公司支付监理费9699287.01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欠付的监理费9333791.71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东进**公司支付附加工作酬金3547109.75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欠付的附加工作酬金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诉讼费51173元由被告东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0日,经被告东进**公司与第三人**恒安公司招标、评标,原被告双方针对被告东进**公司开发的位于旅游路以南、**大道以东的恒大龙***项目签定了三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三份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均为2015年7月20日至2017年12月30日,同时约定我公司的正常工作报酬分别为4028640元、4532320元、2308160元,合计10869120元。我公司监理义务完成后,被告东进**公司仅支付我公司991872.29元,尚欠监理费9699287.01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东进**公司还应支付我公司附加工作酬金共计3547109.75元。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 被告东进**公司辩称,原告诚健监理公司依据诉状所指向的三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要求我公司支付监理费没有依据。下称三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为备案合同。第一、在涉案工程正式市场招投标之前,双方已经就涉案工程签订了《济南公司济南恒大龙***项目首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恒鲁济合字15【0.40-24】009。(下称实际履行的合同)。涉案工程分标段公开招标的时间分别为2015年2月4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2月11日,实际履行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2月3日。第二、在备案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同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实际履行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备案合同仅用于到政府部门进行备案,不作为履行和结算的依据。第三、在合同履行阶段,自2015年至2019年长达近四年的时间,双方均依据实际履行的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按实际履行的合同核算支付监理费,双方并未将备案合同作为履行依据,更未依此支付监理费。综上所述,涉案工程从市场招标开始至合同签订再至合同履行,备案合同从未作为履行依据,实际履行的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诚健监理公司依据备案合同请求监理费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恒安公司述称,我公司受被告东进**公司的委托,就济南恒大龙***项目监理进行招投标活动,该项目在济南公共资源教育中心进行符合国家相关法定程序。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3日,被告东进**公司(甲方)与原告诚健监理公司(乙方)签订《济南公司济南恒大龙***项目首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及规模:一、工程名称:济南恒大龙***项目首期工程委托监理工程。二、工程规模:本工程为济南恒大龙***首期工程委托监理工程,暂定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包括地上总建筑面积约17万平米,地下车库建筑面积约6万平方米。第二条工程地点:济南市旅游路以南,**大道以东,锦屏家园小区东南。第四条合同价及结算方式。包干单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70元(含一次市场公开招标备案手续协调配合费用),暂定总建筑面积为230147.00平方米,合同暂定总价为851469.9元(大写:捌拾伍万壹仟肆佰陆拾玖元玖角),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全部验收证明后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在包干单价3.7元/平米(含一次市场公开招标备案手续协调配合费用)的基础上,每增减一次配合市场招标备案手续,增加或减少30000.00元。各单体超出本合同第五条暂定工期30天内(含30天)的,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各单体超出暂定工期30天时,开始计取延期阶段的监理费。延期监理增加费=(备案用监理工程师数量*15000元)/365天*延期天数+6000元/30天*延期天数。若实际工期小于暂定总工期,相应监理扣减费用按照以下公式扣减:工期减少监理扣减费=(原合同总价/暂定总工期)*(暂定总工期-实际工期)。第五条监理期限。开工期限:首期自2015年1月1日(暂定),具体以各单位的开工令为准。工期:暂定工期为815日历天(不含冬歇期),自2015年1月1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全部验收证明时止。甲方可根据现场情况分段移交场地。第六条监理费支付:一、本工程无预付款,各单体工程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该单体工程暂定监理费的20%;二、各单体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付该单体工程暂定监理费的20%,各单体工程主体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该单体工程暂定监理费的20%,各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该单体工程暂定监理费的20%;三、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全部工程验收备案证明且乙方将甲方注册到乙方公司的所有人员的监理资格证书以及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提供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等)转出并交给甲方(如继续合作则不必转出)后十日内,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后30日内结清剩余的监理费。四、合同暂定总价含一次市场公开招标备案手续协调配合费用,如另外增加市场公开招标备案配合次数,在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市场招标备案手续后,经甲方确认,单独或随监理进度款一次性全额支付乙方增加的配合费用;如一次性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市场公开招标备案手续,合同暂定总价及单价按照减少一次配合费用重新计算(即新合同暂定总价=原合同暂定总价-每增减一次配合市场招标备案手续费价格;新合同单价=新合同暂定总价/暂定总建筑面积),付款方式执行本条前三款。五、在甲方支付监理费前,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六、乙方收取监理费的账户信息为收款人:济南市诚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体育中心分理处,账号:3700************7183,如有变更,乙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七条乙方派驻人员:乙方派驻甲方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为***;总监理代表为**相;资料员为姜名珊。第九条双方责任:乙方责任(十一)乙方协助甲方进行监理招投标工作,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完成包括不限于:在招标备案前提供监理招投标所需的全部资料(出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外地进济备案书等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乙方公章),缴纳投标保证金等相应费用,完成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2015年2月4日,原告诚健监理公司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被告东进**公司确认,招标监督机构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准,原告诚健监理公司被确定为济南恒大龙***首期14-19#楼、21、23、25、27#楼工程监理中标人,中标价为4028640元,中标工期913日历天。 2015年2月10日,原告诚健监理公司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被告东进**公司确认,招标监督机构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准,原告诚健监理公司被确定为济南恒大龙***首期29-40#楼、地下车库及综合楼工程监理中标人,中标价为4532320元,中标工期为913日历天。 2015年2月11日,原告诚健监理公司在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被告东进**公司确认,招标监督机构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准,原告诚健监理公司被确定为济南恒大龙***首期20、22、24、26、28#楼产业化工程监理的中标人,中标价为2308160元,中标工期为913日历天。 2015年7月7日,招标人被告东进**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第三人**恒安公司及招标监督机构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共同向原告诚健监理公司签发了三份分别编号为2015JSJL02Y0001号、2015JSJL02Y0002号和2015JSJL02Y0003号的《中标通知书》。 2015年7月20日,原被告针对济南恒大龙***首期14-19#楼、21、23、25、27#楼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签约酬金为4028640元,监理期限:自2015年7月20日始至2017年12月30日止。该合同于2015年7月27日在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2015年7月20日,原被告针对济南恒大龙***首期29-40#楼、地下车库及综合楼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签约酬金为4532320元,监理期限:自2015年7月20日始至2017年12月30日止。该合同于2015年10月19日在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2015年7月20日,原被告针对济南恒大龙***首期20、22、24、26、28#楼产业化工程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签约酬金为2308160元,监理期限:自2015年7月20日始至2017年12月30日止。该合同于2015年7月27日在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2017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济南公司济南恒大龙***项目首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对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恒鲁济工合字15[0.40-24]009及其补充协议中相关事宜补充支付赶工奖励2899.68元。 2018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济南公司济南恒大龙***项目首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对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恒鲁济工合字15[0.40-24]009及其补充协议中相关事宜补充支付赶工奖励20万元整。 2019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济南公司济南恒大龙***项目首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三)》约定对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恒鲁济工合字15[0.40-24]009及其补充协议中相关事宜补充支付赶工奖。 2019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济南公司济南恒大龙***项目首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四)》约定对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恒鲁济工合字15[0.40-24]009及其补充协议中相关事宜补充约定支付赶工奖20万元整。 另查明,被告东进**公司已支付原告诚健监理公司监理费991872.29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次监理合同的效力问题。2.原被告作为计价依据的合同认定。 关于原被告签订的三份招标备案合同效力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内部合同与招标备案合同实为“阴阳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内部合同为隐藏行为,三份招投标备案合同为虚假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份招标备案合同因欠缺当事人真实意思,均为虚假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关于原被告双方2015年2月3日内部签订的恒鲁济工合字15[0.40-24]009监理合同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结合被告东进**公司提交的内部招投标文件表明,招标单位为济南恒大东进**置业有限公司,招标形式为邀请招标,招标文件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回标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故2015年2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恒鲁济工合字15[0.40-24]009济南恒大龙***项目首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应招标而未招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关于作为计价依据的合同认定。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东进**公司就涉案监理工程进行了内部招标,最终原告诚健监理公司中标该工程,2015年2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恒鲁济工合字15[0.40-24]009济南恒大龙***项目首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单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70元(含一次市场公开招标备案手续协调配合费用),暂定总建筑面积为230147.00平方米,合同暂定总价为851469.9元。后被告东进**公司对涉案监理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原告诚健监理公司中标后与被告东进**公司签订三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14-19#楼、21、23、25、27#楼监理费为4028640元;20、22、24、26、28#楼产业化工程监理费为2308160元;29-40#楼、地下车库及综合楼监理费为4532320元。通过庭审及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涉案监理合同为商品住宅的监理属于强制招标的工程范围,原被告双方在公开招标前已进行实际性接触并签订了合同,后就相同监理范围进行公开招标,签订三份监理备案合同。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工程进度表,该工程进度表标明实际编号为[0.40-24],该编号为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2月30日公开招标前签订的监理合同编号,且工程进度内容为基础验收合格,主体结构封顶时,标注根据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特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结合原被告之间公开招标前签订的合同与公开招标的三份备案合同内容可知,2015年2月3日原被告双方内部签订的恒鲁济工合字15[0.40-24]009监理合同第六条约定监理费支付:一、本工程无预付款,各单体工程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该单体工程暂定监理费的20%;二、各单体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付该单体工程暂定监理费的20%,各单体工程主体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该单体工程暂定监理费的20%;而公开招标的三份备案合同第五条监理期限的约定,与工程款进度无关,且招标备案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签订四份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内容均为履行内部监理合同,故本院认定2015年2月3日签订的恒鲁济工合字15[0.40-24]009监理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均按照该合同约定监理费支付及计算方式支付监理费。 原被告双方在明知违反招标法有关规定的情形下仍于2015年2月3日签订监理合同,故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原被告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情况,虽合同无效,但原被告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诚健监理公司已提供监理服务,故被告东进**公司应按照包干单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7元约定支付监理费用,原告诚健监理公司认可被告东进**公司已支付991872.29元监理费。因三份招标备案合同无效,被告东进**公司应按照2015年2月3日签订的监理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监理费,结合庭审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仅有被告东进**公司提交委托清单标注每栋楼面积,原告诚健监理公司质证称该证据无被告东进**公司印章签字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原告诚健监理公司提交的城建档案资料楼层面积也与被告东进**公司支付价款依据的面积不一致,现根据双方提交证据无法确定原告诚健监理公司监理的实际建筑面积,故原被告双方可另案自行结算。原告诚健监理公司主张被告东进**公司按照三份招标备案合同支付监理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诚健监理公司主张被告东进**公司支付附加工作酬金3547109.75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欠付的附加工作酬金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根据原被告双方2015年2月3日签订的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监理期限为:首期自2015年1月1日(暂定),具体以各单体的开工令为准。暂定工期为815日历天(不含冬歇期),自2015年1月1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起至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全部验收证明时止。原告诚健监理公司主张自三份招标备案监理时间起算工期计算至实际竣工验收之日,本院认为原被告实际履行合同为2015年2月3日签订的内部监理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延期监理增加费=备案用监理工程师数量*15000元/365天*延期天数+6000元/30天*延期天数,且工期起算时间具体以开工令为准,原告诚健监理公司提交工程进度表主张的实际竣工日期与其提交的城建档案馆保管材料中的竣工日期不符,且原告诚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开工时间,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14#监理服务起止时间,因此延期时间无法确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济南市诚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346元,减半收取计51173元,由原告济南市诚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东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