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日照分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 被执行人:**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济南路369号四季圣园北区17#楼0**109.2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日照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123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对申请执行人应付款项共计809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人***申请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日照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