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922执异122号
案外人:***,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5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案外人:***,女,汉族,生于1964年2月10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江县南江镇米仓山大道桃园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21055014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25号7幢1单元1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359392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省中盛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查封了位于××江南明珠一期负一层9号商用房。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