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

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8601民初5035号
原告: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站西桥西街305号。
法定代表人:冯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女,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九辉,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城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訸,董事长。
原告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2元,减半收取计2886元,由原告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齐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阎华伟
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