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53687号
原告:深圳市百利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鹏达路21号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17157366。
法定代表人:王熙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冠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丰社区***105号多丽工业区2栋3层308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4659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百利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冠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百利凯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百利凯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