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冠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中电国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冠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52261号 原告:深圳中电国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11666571Q。 法定代表人:宋**,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冠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丰社区*****多丽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46590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中电国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冠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中电国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中电国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27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3213.5元,由原告深圳中电国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   阳 人民陪审员 戴 京 鸣 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