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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冠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1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冠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街道梅丰社区北环路**多丽工业区厂房3栋5层52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4659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深圳市冠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60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冠标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第二项为上诉人需支付被上诉人提成工资42584.58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三项。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具体答辩意见详见书面答辩状。 ***一审诉请判令:1.冠标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5500元;2.冠标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2日期间提成工资55000元;3.冠标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2500元;4.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冠标公司承担。 冠标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裁定按冠标公司撤诉处理。 一审判决主文:一、冠标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9297.65元;二、冠标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2日期间提成工资48028.94元;三、冠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500元。上述款项,冠标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已交纳),由***负担。冠标公司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提交证据:正常上班考勤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上诉人行政人事阳**与其讨论在深圳上班指纹考勤确认的聊天内容,聊天内容真实有效,如没有考勤异常阳**均不会私聊个人。上诉人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关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正常到岗上班,亦未参加考勤,不应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本院认为,上诉人***时确认存在拖欠被上诉人上述期间的工资,仅不认可工资数额。被上诉人***时主张其在2020年2月3日起线上办公,2020年6月15日起线下办公。根据仲裁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认可真实性的《公证书》显示被上诉人在2020年2月起即存在销售订单。被上诉人二审亦提供考勤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其在岗上班的事实。上诉人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考勤记录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认可真实性的《工资条》载明,被上诉人月工资为基本工资2200元+房补/岗位津贴3600元+工龄工资200元+餐补500元。因此,仲裁依照月工资6500元,扣除被上诉人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核算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该期间工资39297.65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2日期间提成工资,上诉人主张其重新核算被上诉人未发放提成为42584.58元。本院认为,上诉人认可真实性的《公证书》载明被上诉人作为销售,促成的合同性质为三种,分别是教育行业、旅游行业及壁挂一体机,并载明各类合同对应的合同金额。仲裁依据上诉人认可真实性的《提成协议》计算被上诉人该期间的提成工资48028.9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作为业务开展方及合同签订方,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公证书》载明的合同性质及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上诉人主张的提成金额42584.58元,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证明其已向上诉人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快件回执上并未注明所寄邮件的具体内容。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于2020年8月12日分别向上诉人经常办公地、注册地各邮寄了一份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两份邮件均显示上诉人已于当天签收。被上诉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上诉人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上诉人已签收,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拖欠其工资,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依据,一审核算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5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冠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  艳  贝 审判员 张    琼 审判员 胡  建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