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974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冠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街道梅丰社区北环路**多丽工业区厂房3栋5层52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4659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润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普惠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2层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HQX9F。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冠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冠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21元、813.77元(原告均已预交,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