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2266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冲鹤村富安工业区28-2号地块一座5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冠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道梅丰社区北环路**多丽工业区厂房3栋5层52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46590T。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冠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荔横角岭街8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211J5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冠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冠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冠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冠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冠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冠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顺德区联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4.16元,财产保全费407.33元,合计791.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联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廖 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