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4执1418号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中路70号院(唐人街)1单元1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N32W45F。
法定代表人:梁金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全朋,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军崇,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雅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五里镇圩镇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5886261699。
法定代表人:李秀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雅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804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不动产、车辆管理、股权、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1331763.55元及工程进度款违约金、停工违约金48513元、案件受理费8500元、执行费16288元,全部尚未得到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世林
审判员 韦福义
审判员 方伟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