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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澳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及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112民初8584号 原告:济南澳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MQDT3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邹平县。 原告济南澳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澳金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澳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澳金公司无须支付***2018年7月8日至2019年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28361.25元;2.判决澳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19]第623号裁决书作出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澳金公司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澳金公司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作为过错方,无权要求无过错方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仲裁请求中部分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且计算存在错误,其请求不应当得到全部支持。综上,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判决。 ***辩称,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19]第623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按照仲裁裁决的数额依法作出判决。1.***在澳金公司工作期间,从未被要求签订劳动合同。2.***每月工资5000元,扣除保险后实际到手4000多元。3.***提出的仲裁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计算错误。4.同意澳金公司负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8日***入职澳金公司,负责销售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参保单位为澳金公司,2019年2月参保单位为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工资由澳金公司发放,2019年2月工资由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放。 澳金公司提交空白劳动合同、证人证言复印件、仲裁笔录复印件、***工资明细表等证据,拟证实澳金公司多次要求跟***订立劳动合同,但***均以各种原因推脱,***于2019年1月10日离职,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述称其于2019年3月15日离职,期间澳金公司从未要求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私自将其保险转至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每月工资5000元,扣除保险后到手4000多元。 ***于2019年7月12日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澳金公司没有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澳金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9366.84元。2019年9月11日,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19]第623号裁决书,裁决澳金公司支付***2018年7月8日至2019年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8361.25元。***认可该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请求在本院中做出认定;澳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在招录劳动者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义务系法定义务;逾期未订立的,应自次月起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于2018年6月8日入职澳金公司后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澳金公司主张系因***以各种原因推脱导致,澳金公司不存在过错,并提交空白劳动合同及证人证言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认为,空白劳动合同系澳金公司可以随时制作的文本,两证人均系澳金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均未在本案开庭时出庭作证,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澳金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离职时间,***述称其于2019年3月15日离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提交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及兴业银行工资发放流水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2019年1月份工资由澳金公司发放、社保由澳金公司交纳,2019年2月起***社保已转至其他公司,工资也由其他公司发放。对***辩称的澳金公司私自将其保险转至齐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认定***自澳金公司离职的时间为2018年1月。 关于***工资数额,***提交的兴业银行工资流水与澳金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表中工资总额相互印证,能够证明***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实发工资分别为3420元、4604.32元、4604.32元、4604.32元、4638.47元、4638.47元、4638.47元、1638.47元,在职期间***实发工资共计32786.84元,7月份日平均工资211.69元(4604.32元÷21.75天)。澳金公司主张***基本工资2000元,因工资明细表系其单方制作、无***签名认可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澳金公司主张***仲裁请求中部分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澳金公司应当向***支付2018年7月8日至2019年1月的两倍工资差额,共计28361.25元(211.69元×17天+4604.32元+4604.32元+4638.47元+4638.47元+4638.47元+1638.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澳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济南澳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18年7月8日至2019年1月的两倍工资差额28361.2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济南澳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