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2817号
原告:上海西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堃,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达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SONGL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西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达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西递实业有限公司表示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西递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