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492号
原告:***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创电器商贸园13幢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A7YR1Q。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西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266729X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8元、保全申请费780元,由原告***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