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03号之二
原告:上***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西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v>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合计诉讼费4,295元,由原告上***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