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8336号
原告:上海银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高路858号1幢23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汉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银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递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银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银明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