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06民初646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之女,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之子,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第三人:衡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文昌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祁阳县润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梅溪镇广岐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衡阳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祁阳县润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29元,减半收取916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