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长砼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众锐佳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众锐佳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28民初2418号
原告:安仁县长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工业集中区仁信北路大源集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众锐佳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铺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众锐佳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九龙一品小区1栋2层201房。
负责人:***。
被告:***,男,1988年4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原告安仁县长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众锐佳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众锐佳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安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安仁县长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仁县长砼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仁县长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9元,由原告安仁县长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