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刚钻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金刚钻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525民初4541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刚钻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洲石路743号深业世纪工业中心B栋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Y8D2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问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问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金刚钻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金刚钻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9000元(1.5个月×6000元/月)。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金刚钻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简易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在被告深圳市金刚钻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郎泉老厂区技改项目场平及边坡治理工程项目(桩基锚索分布工程)中从事普工,每月支付5000元工资等内容。2021年5月,被告深圳市金刚钻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案涉项目完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2022年,原告***向古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被告深圳市金刚钻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2000元(12个月×6000元/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1.5个月×6000元/月×2倍)。后古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古劳人仲案【2022】46号仲裁裁决依法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现原、被告因经济补偿金纠纷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仲裁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前置条件。本案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故原告***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