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财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淮安市财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13执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财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国际商城A3号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仇应新,男,汉族,1968年3月8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2日生,住江苏省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财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仇应新、***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26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告仇应新、***、***共同偿还仇应新、***、***、***欠原告鉴定费用105000元(其中被告***承担26160元、***承担39070元、***承担39770元),此款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如不付清就按照200800元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淮安市财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18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仇应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8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2、因被执行人仇应新、***未按要求报告财产,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仇应新、***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18年4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安市××区盱眙县××房产,经查明已拆迁,房屋征收补偿款已于2017年9月22日全部领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股权登记信息,余额较小的银行存款均已冻结。
4、2018年5月5日前往被执行人仇应新住所地洪泽区黄集街道办事处仇石村民委员会实地调查,查实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8年6月25日,本院已将该案的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证明等证据证实。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0元,未执行标的为174640元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6)苏0829民初26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章熙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