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盾叁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沈阳市金源东驰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绿盾叁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民辖终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金源东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铁**北二西路**1-11-5。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绿盾叁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小商品加工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沈阳市金源东驰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4民初4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沈阳市金源东驰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原告应当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不是一审法院所在的昆明市呈贡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云南绿盾叁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纠纷,因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主要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云南绿盾叁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昆明市呈贡区,故合同履行地为昆明市呈贡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沈阳市金源东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