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0114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绿盾叁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小商品加工基地A17栋1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涌鑫之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聚贤街与彩云南路交叉路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083287974K。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绿盾叁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涌鑫之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云0114民初4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在2021年3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经我院五项查询之后(银行、土地、工商、房产、车辆),被执行人云南涌鑫之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我院已对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涌鑫之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约谈笔录、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我院五项查询之后(银行、土地、工商、房产、车辆),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