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兴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太仓市城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兴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3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市城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175053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128189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兴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小北门街******南部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25118966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太仓市城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仓兴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5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一江苏润业置业有限公司已经于2019年7月26日经太仓市行政审批局核准注销工商登记,其股东江苏伟业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润投资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未追加为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5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0元,退还太仓市城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3600元,退还江苏伟业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润投资有限公司13600元。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稚群 审判员  郑 雄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