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盛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永盛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东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湖北永盛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东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山县人民法院(2012)鄂通山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湖北东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东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当即履行(2012)鄂通山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东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东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在通山县通羊镇南门社区圣庙小区安顺佳园有七层房屋一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湖北东山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南门社区圣庙小区安顺佳园5号楼303、304门档两个。 二、查封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续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 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