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北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北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陕7101执2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北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7)陕7101民初36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北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128806.6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北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28806.60元,案件执行费1832元。后经督促,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北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将赔偿款1280806.60元及案件执行费1832元汇入我院执行账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7101执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3月6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