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02民初1081号
原告:安康市轩诚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汉滨区XX街XX道XX社区XX沟XX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30566027X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北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汉滨区XX街道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66797900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性,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系被告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安康市轩诚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北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安康市轩诚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其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仍未按期交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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