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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云南某有限公司;某某;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721民初1613号 原告:张某,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滇池明珠广场二期4#楼4层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被告:唐某,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纳西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王某,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金山街道金西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张某与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唐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6元,减半收取1,83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