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杭州博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福建省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591执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博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园路12号8幢1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11287520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后庄村后庄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2MY7E6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博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的(2023)浙0591民初1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4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24年7月26日,被执行人福建省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仅零星存款。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福建省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福建省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福建省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已调查被执行人福建省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8.线下调查:已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9.本案执行费67075.65元,尚未收取。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杭州博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尚有债权7935130元及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福建省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