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7208号
原告:海安建牌机械厂,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天益中路18号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21MA1XC1J59Q。
经营者:姚建,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平,海安市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博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2号文耀大厦8楼8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11287520B。
法定代表人:赵良会,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安建牌机械厂与被告杭州博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海安建牌机械厂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安建牌机械厂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建牌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2504元,由原告海安建牌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