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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81民初1758-1号 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西坛路口。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669元减半收取1334.5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