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81民初1758-1号
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西坛路口。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669元减半收取1334.5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