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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103执50号 申请执行人江***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西坛路口,法定代表人余光义。 被执行人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工业园区监利大道158号,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第4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书江***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59832元、案件受理费782元尚未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栽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中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勍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