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81执保34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保全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1481民初17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相应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上饶广丰支行银行账户15×××55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6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