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百脑汇电子信息(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民初11848号
原告:***,男,回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百脑汇电子信息(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睿,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百脑汇电子信息(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脑汇(成都)公司]、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神舟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受理后,被告深圳神舟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后,深圳神舟公司不服,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误工费3699元;2、3被告赔偿原告电脑损失本金及利息共计3.5万元;3、被告深圳神舟公司退还货款本金及利息12983.76元;4、对3被告进行10倍罚款99999元;5、3被告赔偿原告差旅费300元;6、因为违反了消费者知情权欺诈消费者三倍处罚29997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在被告北京京东公司平台上的被告深圳神舟公司的店铺上以9999元价格(分期付款,有利息)购买了一台神舟笔记本电脑。刚开始还好,过了一两个月后因电脑散热出现问题,接着发生死机**、屏幕花纹等现象。原告经深圳神舟公司同意在其授权售后店被告百脑汇(成都)公司修理。百脑汇(成都)公司修理后问题解决了,但没过几天又出现故障,再次修理后使用几天又出现问题。原告找到被告百脑汇(成都)公司,百脑汇(成都)公司开具了电脑属于保修期内的单据,表示要返厂处理。但被告深圳神舟公司收到电脑后却称电脑有3处人为损坏,说人为更换过电容,不在保修范围内。但电脑只有百脑汇(成都)公司工作人员修理过,原告并未私拆维修。原告找被告北京京东公司纠纷处理专员,深圳神舟公司承认了百脑汇(成都)公司提供了人为更换的电容,但拒不承认是百脑汇(成都)公司更换的。
被告百脑汇(成都)公司辩称,百脑汇(成都)公司在为原告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存在隐瞒,欺诈等行为。原告向百脑汇(成都)公司提交神舟笔记本电脑后,百脑汇(成都)公司依据服务承诺对电脑开机检测,初步判断问题产生于主板,并发现电脑存在改动痕迹,明确告知原告如存在非授权改动不能保修,原告表示知道并同意返厂。百脑汇(成都)公司收到销售方检测结果“主板、散热模组、电池人为修过”不属于保修范围,原告不同意付维修费,后百脑汇(成都)公司收到电脑后及时退给原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深圳神舟公司辩称,案涉电脑属于人为损坏,不属于免费保修的情形。原告送修的机器主板有人为维修过,深圳神舟公司并未授权除原厂外的任何维修点维修和更换主板,否则属于人为损坏。在原告与被告百脑汇(成都)公司的沟通录音中可以知道,百脑汇(成都)公司是提醒过原告,如果需要进行这样的维修返厂后可能不能进行免费保修,但原告坚持维修。被告深圳神舟公司不存在任何违法规定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京东公司辩称,案涉商品由被告深圳神舟公司销售,北京京东公司作为互联网平台提供商机为买卖双方搭建了一个虚拟交易空间,原告要求北京京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依据。北京京东公司为网络交易已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北京京东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1日,原告***通过被告深圳神舟公司在被告北京京东公司平台上设立的店铺以9999元的价格购买了1台战神Z8-KP7S1神舟笔记本电脑。2017年3月18日,原告因电脑出现**等问题,与深圳神舟公司联系,深圳神舟公司建议原告就近在深圳神舟公司的服务站被告百脑汇(成都)公司处维修。电脑经修理后能正常使用,此后又出现问题,原告再次将电脑送至百脑汇(成都)公司维修,修好后不久电脑出现“屏下有红线、温度高后会**”等故障。被告百脑汇(成都)公司无法修理好,建议原告将电脑“返厂”维修。2017年7月21日,百脑汇(成都)公司将案涉电脑快递至深圳神舟公司,深圳神舟公司收到后经检查认为虽然在保修期内,但“主板、散热模组、电池人为修过”,不属于免费维修范围,要修理需原告付费6300元。原告不同意,被告深圳神舟公司遂退回电脑给百脑汇(成都)公司,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在百脑汇(成都)公司处取回电脑。因维修问题原告向被告北京京东公司纠纷处理专员投诉,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一、被告百脑汇(成都)公司系被告深圳神舟公司授权售后维修服务站,深圳神舟公司对服务站要求客户送修机器为准系统故障(电池、内存、更换主板等)由客户直接或服务站为客户返厂维修,严禁服务站拆装客户机器;二、庭审中,被告深圳神舟公司出具录音资料,系***在收到深圳神舟公司不能免费维修后与百脑汇(成都)公司张姓维修人员通话记录,***在电话中询问对方是否可以让深圳神舟公司少收取维修费,对方答复不行。在对话中***说“第一次真不该那样搞……第一次(维修)你给我弄了个好电容,按你那样弄OK的”,对方回答“第一次也给你说了……你动了板子肯定(不能免费维修)”。
上述事实,有维修服务单、维修物品取件单、发票、《神舟电脑授权服务站协议书》、故障卡、联络单、照片、服务单、快递单物流记录、外部联络文、照片、录音资料,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深圳神舟公司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向深圳神舟公司支付货款,深圳神舟公司应当向其提供合格产品及售后服务。原告***购买的电脑出现故障,时间在保修期内,被告深圳神舟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现深圳神舟公司认为案涉电脑主板经“人为修过”,而电脑在深圳神舟公司授权的服务站百脑汇(成都)公司处进行过两次维修,从深圳神舟公司提供的电话录音也可显示更换电容“动板子”也是百脑汇(成都)公司维修人员所为,被告深圳神舟公司以此来拒绝免费维修,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关系,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亦应当将电脑退还被告深圳神舟公司。
被告深圳神舟公司虽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并未构成欺诈,故对原告要求其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3699元、差旅费300元,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原告还主张被告赔偿电脑损失本金及利息共计3.5万元,以及购买被告电脑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的利息,因该费用并非必然产生,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对被告进行10倍罚款99999元,因不属于本案民事案件审理范畴,故不予处理。
被告百脑汇(成都)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相对人,其仅根据与被告深圳神舟公司的协议对电脑进行维修,与深圳神舟公司建立的是委托关系,应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不直接承担责任。被告北京京东公司提供平台促使原告及深圳神舟公司交易,与原告并未建立买卖关系,亦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货款9999元,原告***同时将在被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的战神Z8-KP7S1神舟笔记本电脑退还给被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百脑汇电子信息(成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负担1800元,被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