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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491民初1212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工业区新天下工业城科技楼十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