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18376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道***工业区新天下工业城神舟电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2654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了缴纳案件诉讼费的通知,要求原告缴纳案件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二百零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