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3民终4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工业区新天下工业城神舟电脑大厦一楼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1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神舟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的全部诉讼请求,神舟科技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神舟科技公司不构成欺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神舟科技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商品真实情况的行为,***因不知道真实情况而做出错误认识,收货后查看产品书(说明书写明为双内存插槽),使我产生错误认识。因神舟科技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有欺诈的故意并实施了欺诈行为,我因其欺诈而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神舟科技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做出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据《民通意见》68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神舟科技公司构成欺诈。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神舟科技公司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神舟科技公司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我方并不存在欺诈,***购买该机型的网上商城界面并没有任何提及该机型有几个卡槽,仅会显示该机型的运行内存多大,我方也是严格按照***选购的该款机型给予实物。***也并非看了说明书所欲才予以购买该笔记本电脑,而是依据我方的宣传页面购买,宣传页面中没有任何关于插槽的描述,所以我方没有主观故意误导。不属于“欺诈”消费者。我方电脑并非没有双插槽版本,只是统一放进包装的都是一种说明书。并且***在购买后拿到的。我方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不构成欺诈行为。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神舟科技公司退还货款2199元;2、判令神舟科技公司按货款价值2199元3倍赔偿,合计6597元;3、案件受理费由神舟科技公司承担;4、判令神舟科技公司承担退换货所需的运费、本次诉讼产生的通讯费50元、快递费38元、光盘刻录费30元、交通费272元、资料打印费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8年5月11日在神舟科技公司开设的天猫商城(神舟电脑旗舰店)处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型号为神舟战神K540E-A29D1,售价2199元。同时神舟科技公司给***开具了全额的电子增值税发票。该笔记本电脑附带的产品说明书电脑具体规格中记载,主内存:无板载,双SO-DIMM内存插槽。神舟科技公司向***交付的电脑为单内存插槽。***多次找神舟科技公司要求退货,神舟科技公司均拒绝退货。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的规定,神舟科技公司向***提供的笔记本电脑为单内存插槽,与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双内存插槽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要求退货退款,符合法律规定,神舟科技公司作为经营者应予配合,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主***科技公司存在欺诈,应三倍赔偿其损失一节,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识表示的。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购买产品时,神舟科技公司作出了不同于涉案产品真实配置的虚假介绍和宣传,且***系依据神舟科技公司作出的不实宣传、介绍作出的购买决定,故对于***的此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要求神舟科技公司承担通讯费、快递费、光盘刻录费、交通费、打印费一节,因上述费用均属于***的间接损失,上述主张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一、神舟科技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货款2199元及退货所需运费(以实际发生为准);二、***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所购买的型号为神舟战神K540E-A29D1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神舟科技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神舟科技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按照货款三倍价格给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才需要对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根据该《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属于欺诈行为。本案中,***购买的电脑为单内存插槽,实际收货中附随的说明书中标注的是双内存插槽,因说明书与实物关于内存插槽数量介绍不一致,因此***认为神舟科技公司构成欺诈。首先,***在庭审中陈述其在网上购买的电脑型号与其收到的电脑型号一致,且在购买网页中并未看到对该型号电脑的内存插槽数量标明为两个;其次,***购买前没有向神舟科技公司询问过该电脑内存插槽情况,而神舟科技公司也没有向***介绍或宣传过该电脑为两个内存插槽;另外,***是先通过浏览电脑的网页介绍从而下单购买电脑,并非是先查看了说明书的介绍才决定购买该电脑,因此说明书的介绍对其购买行为并不具有引导和决定因素。从以上情况看,神舟科技公司在销售电脑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误导***予以购买的情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神舟科技公司不存在《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故对***主张按照货款三倍价格给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主***科技公司给付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问题。神舟科技公司在销售中并不构成欺诈行为,但因产品实物与说明书不一致,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判令***退货并由神舟科技公司返还货款及承担退货运费并无不妥。至于***产生的其他费用均为间接损失,且没有相关证据,故本院对***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 桂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