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2819号
原告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道万科城社区居里夫人大道神舟电脑大厦1F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82544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道***工业区新天下工业城神舟电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2654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炫龙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道***工业区新天下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4433727A。
法定代表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代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电脑公司)、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创新公司)、深圳市炫龙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龙科技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代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六、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03年6月30日入职于神舟电脑公司。
二、工作岗位:离职前工作岗位为技术支持与客服。
三、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告主张三原告系关联企业,确实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神舟电脑公司是神舟创新公司的股东,神舟创新公司是炫龙科技公司的股东,均是全资股东,三原告交替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最后系神舟创新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2月1日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无法核实。被告主张其与神舟电脑公司签订了期限分别为2009年6月30日至2010年6月29日、2010年6月30日至2011年6月29日、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29日的劳动合同,被告手中只有该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系被告与神舟创新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
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照片打印件(仅1页)显示用人单位为空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被告表示与三原告之间均签订过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期限均为一年,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神舟创新公司收回,所以只有照片打印件。庭审时,被告**自2018年2月1日起,原告就不愿意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已超出一年多之久,双方已经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共计6页(包括封面),显示用人单位为神舟创新公司,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落款时间为2017年2月1日。因被告在仲裁阶段提出异议并申请对该《劳动合同》进行变造文件鉴定,深圳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广东财安***定所对该《劳动合同》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页码为1、2、3、4纸张系换页形成,该《劳动合同》为变造文件”。被告为此支付了3840元鉴定费用。被告表示根据其提交的《劳动合同》照片显示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被告当时签完合同拍照留存,之后原告未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对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不认可广东财安***定所作出的《***定意见书》,并提交了由案外人深圳市布***印刷厂出具的《情况说明》,表示在印刷中可能存在一些无法避免的印刷瑕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使用及合法有效性。
四、工资构成及标准:工资结构为每月工资2400元+加班工资+绩效奖金(浮动)。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每月15日左右发放上月工资,月底发放上月绩效工资。
五、工资发放情况:三原告均有向被告支付工资,工资支付至2019年3月9日,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即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应发平均工资为5415.29元。
六、2017年度至2019年度年休假情况:被告表示其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均分别享有十天的年休假,其中2017年及2018年分别只休了两天还剩八天未休,2019年的年休假已经休完。原告认可被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均分别享有十天的年休假,但2017年已休两天外原告已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工资1618.39元,2018年被告还剩1天4.5小时未休。被告确认收到1618.39元,但认为该款项系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原告提交的《请假申请表》,显示被告在“2018年度应休年休假10天,已休7.5天,剩余未休2.5天”处签字确认。被告表示不认可该《请假申请表》的真实性,其中“2018年度”及休假天数存在修改的情况,被告仅认可原告提交的《2018年度已休年休假统计表》中确认已休2天的事实。
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时间:2019年3月9日。
八、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原告要求被告续签劳动合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被告多次辱骂公司领导,而且在公司大肆宣传原告拒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第4.7.2条规定的“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记大过处分”,原告据此依法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表示其在职期间尽职尽责,从未有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也没有多次辱骂公司领导的情形,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最后两个月工资及奖金都很低,原告故意将被告的绩效工资调低以此来逼迫被告离职,原告是故意想赶走被告,就找个理由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属于违法解除。
原告提交的神舟创新公司《员工手册》第4.7.2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开除”处分:。(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恐吓行为者;(6)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工作秩序者;。(14)记大过达两次者;。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处分”:。(4)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神舟创新公司表示公司未成立工会,《员工手册》系通过员工代表讨论并在公司的宣告栏、办公软件进行公示,平时有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原告为此提交了《培训会议签到表》;被告认可该《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但表示未签收该《员工手册》。
原告提交的叮叮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19年1月28日,被告的领导**说“别给我叽歪抽,抽的几号按几号走”,被告回复“不抽你他妈的有说,抽的时候就说了,我买好了票了,那就当我没抽行了,就按正常放假的时间了”;2019年2月22日,被告与其领导**沟通调整岗位时说到“别给脸不要脸,客服和技术支持,你自己说的先从客服做起来,先做2个月”。原告表示被告存在多次辱骂公司领导的情形,被告表示只是一个正常的聊天,因为对方先说“别给我叽歪”,所以就顺口说了一句口头禅。
2019年2月27日,神舟创新公司作出《关于给予***记大过处分的决定》,内容为“***在创新天猫担任客服期间,多次不服从部门工作安排,屡次辱骂主管领导。其行为情节恶劣,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严肃公司纪律,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给***记大过处分”。
2019年3月9日,神舟创新公司作出《关于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内容为“***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人事部多次与其沟通续签劳动合同事宜,但其屡次找各种借口恶意拖延合同续签,并向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发送讹诈信息,捏造谣言,污蔑公司,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氛围,损害公司声誉。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给***记大过处分。鉴于***于2009年2月27日因不服从工作安排,屡次辱骂主管领导受记大过处分一次,且不知悔改。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已受两次记大过处分,现给予***开除处分”。
2019年3月9日,神舟创新公司向被告发出《通知函》,内容为“***,你原系我司创新管理中心任职,在职期间,屡次不服从公司领导正常的工作安排并数次通过各种形式辱骂自己的直接领导,态度恶劣,屡教不改,公司已于2019年2月27日给予你记大过的处分,后因你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多次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你续签劳动合同,而你屡次找各种借口恶意拖延劳动合同的续签事宜。同时还向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发送讹诈信息,捏造谣言、污蔑公司,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氛围,损害公司的声誉,公司已于2019年3月9日给予你记大过处分。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规定“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恐吓行为者;记大过达2次者,予以开除处分”规定,因你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我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情节恶劣,公司对你给予开除处分并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自此函发出之日起,公司正式与你终止劳动关系,请你知悉。”。被告于2019年3月12日签收了该通知函。
九、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4月9日。
十、仲裁请求:1、三被申请人(即本案三原告)支付申请人(即本案被告)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967.61元;2、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177360.32元;3、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4、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9日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3986元;5、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880.36元;6、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用5000元。
十一、仲裁结果:1、第二被申请人(即神舟创新公司)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9153.47元;2、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765.52元;3、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6220.48元;4、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650元;5、第一(神舟电脑公司)、第三(炫龙科技公司)被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6、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同时,仲裁确定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3840元,第一、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9153.47元;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765.62元;3、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6220.48元;4、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律师费4650元;5、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鉴定费3840元;6、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的诉讼请求:1、三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967.61元;2、三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177360.32元;3、三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880.36元;4、三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用5000元;5、三原告支付被告鉴定费3840元;6、三原告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裁决结果
神舟创新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被告提交的深圳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广东财安***定所作出的《***定意见书》,并结合双方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惯例及***审**,本院对神舟创新公司提交的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不予采信,对被告主张的神舟创新公司与其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事实予以采信。神舟创新公司虽对《***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提交了案外人深圳市布***印刷厂出具的《情况说明》,但该说明理由不能成立,神舟创新公司主张被告多次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亦依据不足,故神舟创新公司应支付被告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本院核算,被告主张60967.61元未超出其应得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因神舟创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于2018年1月31日到期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神舟创新公司于2019年3月9日以此为由给被告记大过处分理由不充分。虽然被告在与其领导沟通是言语不当,但神舟创新公司依据被告受两次记大过处分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并给予被告开除处分依据不足,被告主***创新公司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此,神舟创新公司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73289.28元(5415.29×16×2)。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根据《2017年度已休年休假统计表》及《2018年度已休年休假统计表》,显示被告2017年度及2018年度分别已休年休假2天,故神舟创新公司应向被告支付2017年度为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7.13元[(2400÷21.75×8×200%)-1618.39],支付2018年度为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765.52元(2400÷21.75×8×200%),共计1912.65元。被告主张其收到的1618.39元款项系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明显与其签字确认的2017年12月份工资条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因神舟创新公司提交的2019年3月6日《请假申请表》确实存在修改及添加内容的情形,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神舟创新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除《2018年度已休年休假统计表》之外已休年假的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表示2019年的年休假已经休完,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要求神舟创新公司支付鉴定费384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神舟电脑公司、神舟创新公司、炫龙科技公司系关联公司,三公司构成混同用工,故神舟电脑公司及炫龙科技公司应对神舟创新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被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神舟创新公司应当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注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年限等内容,被告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根据本案原告胜诉的比例,本院予以支持4815元,超出部分由被告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2018年至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967.61元;
二、原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3289.28元;
三、原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2017年度及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共计1912.65元;
四、原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鉴定费3840元;
五、原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律师费4815元;
六、原告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炫龙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原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八、驳回原告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炫龙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九、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深圳市炫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5元,被告***已预缴5元),由原告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炫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