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19132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履行保修义务,更换型号为神舟战神********笔记本电脑中有质量问题的屏幕和主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在神舟电脑天猫旗舰店购买了一款笔记本电脑,型号为神舟战神********,购买金额为6799元,因购买的笔记本有质量问题返修3次还没解决问题,后和被告售后人员协商补钱换一个配置更高的全新电脑,于是原告在2018年6月25日给被告补交了500元差价,被告也给原告发了新的电脑,发货单号为顺丰620867790832,本人在2018年6月28日签收新的电脑,新电脑的产品序列号为K*************,因为电脑显示器有白斑,电脑频繁**死机,原告在保修期最后1天即2020年6月28日送去了神舟售后返厂维修,机器返到神舟电脑售后的工厂后,神舟工厂以电脑没有发票只能按产品序列号作为保修凭证,而原告的产品序列号显示生产日期是2018年5月,产品已经过保,原告已经反复解释了因为是售后换机产品当时被告并没有提供发票,被告也认可说售后换机的确实没有发票,也能查到原告的换机记录,但是却拒绝履行保修义务,原告只有签收单号和签收底单截图,但是被告客服不认可原告的凭证,粗暴拒绝履行保修义务。反复协商无果,致原告起诉。
被告书面答辩称:根据国家三包法的相关规定,原告需提供发票,被告依据发票才能给原告进行保修,但原告并没有提供发票(包括第一次购买机器时候的发票也没有提供)给被告,后续经协商,双方均同意可按照产品序列号的生产日期来判断是否可以进行保修工作,原告也承认序列号显示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屏幕和主板的保修期为两年,若按照双方协商按照产品序列号来计算保修时间,则原告送修时间已经过保,不属于保修期内。此外,原告签收新机器的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按照《国家三包法》的规定,原告的该机器屏幕和主板的保修期应在2020年6月27日24时之前,但是原告却在2020年6月28日才送修,也已经过了两年的保修期。综上所述,原告的机器从任何时间段都已经过了保修期,被告无理由再帮原告进行免费的保修义务,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庭审中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辨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电脑购机发票电子版、补差价换电脑转账记录、签收新电脑顺风签收信息截图、电脑**图片、电脑屏幕白斑图片以及神州笔记本电脑售后政策截图、售后、返修凭证图片等证据,能互相印证并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5日,原告在神舟电脑天猫旗舰店向被告购买了一台规格型号为战神********的笔记本电脑,并支付了价款6799元,被告也开具了相应发票给原告。因该笔记本电脑出现**等质量问题进行多次返修。2018年6月中下旬左右,经原告与被告售后人员协商,约定由原告补差价更换一台性能更高的全新电脑。2018年6月25日原告给向被告支付了500元差价款后,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通过顺丰快递方式给原告发送了一台新的相同规格的笔记本电脑(产品序列号为K*************),原告在2018年6月28日上午11时签收该台电脑。后因电脑显示器有白斑以及电脑频繁**死机,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将电脑送去了被告指定的售后服务点返厂维修,后被告以案涉电脑已过两年保修期为由,未对案涉电脑进行维修并将电脑退回给原告。经原告交涉未果,遂起诉。
另查,根据神舟电脑产品标准服务承诺(2015年7月1日起执行)第二条保修细则第1点规定,笔记本电脑的主板和屏幕的免费保修期限(自购机日起)为二年。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涉及笔记本电脑质量而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双方对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台神舟战神********笔记本电脑以及该电脑的主板和屏幕的免费保修期为二年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才将案涉电脑的主板和屏幕交给被告方维修,是否超过二年的免费保修期。对此,本院分析认为,首先,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曾于2018年2月5日向被告购买了一台规格型号为战神********的笔记本电脑并支付了相应价款,被告也开具发票给原告。后因该笔记本电脑出现**等质量问题进行了返修,并经双方协商,由原告补交差价款而更换了一台配置更高的全新电脑。可见,双方之间实际上进行了笔记本电脑的整机更换。因此,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整机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因原告更换新电脑后,被告并没有提供新的三包凭证给原告,故更换的新电脑应从实际换货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签收案涉电脑,故应从2018年6月28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其次,根据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在被告提出“肯定没发票了,是换机的”后,提出按序列号保修就可以的意思表示,但原告表示其意思是保修的电脑必须是序列号显示的电脑,并非是按序列号显示的生产日期计算保修期限,因此,原告提出的该解释符合情理,而被告提出原告当时已同意可按照产品序列号的生产日期(2018年5月)来判断是否可以进行免费保修的辩解,缺乏依据,且与相关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签收案涉电脑,签收当日虽然开始计算,但不应计算在保修期间内,案涉电脑的保修期二年应从2018年6月29日计算至2020年6月28日止。现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将案涉电脑交付被告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未超出二年的免费保修期。被告提出二年保修期应计算至2020年6月27日24时之前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为原告的案涉产品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已违反了其所作的产品标准服务承诺,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保修义务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是否更换屏幕和主板,应由被告先行履行免费修复义务,如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的,则应予以免费更换。考虑到案涉产品的情况以及需交由专门维修厂维修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修复期限为三十日。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对**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规格型号:战神********,产品序列号:K*************)中有质量问题的屏幕和主板进行免费修复或更换。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已预交),由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