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8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工业区新天下工业城神舟电脑大厦一楼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26545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黄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上诉人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7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307民初37973号民事裁定,指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1、涉案协议系***与第三人****签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神舟公司非合同当事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2、神舟公司主张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综上,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未作**。
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返还100万元及利息44万元(利息自2018年9月14日开始,暂计至2020年7月13日,后继续以月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裁定:驳回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技术转让协议》中甲方(买方)为****,乙方(卖方)为***,签名**处仅有乙方***的签字捺印,而甲方处空白。转账交易记录及收据显示付款人为****,收款人为***。即便在(2020)粤0307民初2742号案中,****确认在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安排下负责G600笔记本方案购买的流程,并提供个人工资卡配合对私走账,但无证据证明***知悉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之间的关系。虽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委托****代其与***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认定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深圳市神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