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衡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衡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民终4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纬四路北瑞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衡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黄海西路南侧富贵园小区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衡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0982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以其与江苏衡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85元,减半收取4342.5元,由上诉人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