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02民初10509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区。
被告:聊城市华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南路东萃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26715817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B7栋4-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TCC5RX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华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